• 计算机软件侵权有合法来源,仍需赔偿维权费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在保护善意用户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软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责令软件用户承担停止侵权、承担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进而促使软件用户在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时承担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的发生。

    2022-10-31 米拓 1531

  • 无法证实网购源代码与网站一致,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在使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客观上除了需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支付合理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软件外,还需要证明其购买的源码与被诉侵权软件是同一个软件,换句话说,必须通过聊天记录或交付记录等证明所购买的源码用于了被诉侵权网站,且和原告固定证据时网站所用的源码一致。

    2022-10-27 米拓 1101

  • 无建站合同等证据,但建站公司自认,终端用户可免除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网站的使用者燕汇公司既没有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建站合同等相关证据,但因为小目标公司自认使用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搭建了涉案网站,进而法院认为网站使用者燕汇公司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2-10-26 米拓 1020

  • 单凭技术支持起诉建站公司,法院不支持

    企业网站底部一般都会显示“技术支持:某某”,且点击该文字的超链接可以跳转至对应建站公司的官方网站。根据建站行业的通行惯例,网站底部技术支持所指向的建站公司即为该网站的制作者。虽然如此,(2022)最高法知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并不支持以网站底部“技术支持”确定被诉侵权网站的建站公司。根据该案的在案证据:网站首页备注“技术支持:武汉网站建设”;被诉侵权网站底部显示:“技术支持:网站建设”,点击“网站

    2022-10-25 米拓 412

  • 购买"仿站"服务,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仿站”效率高、成本低,但“仿站”本身就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故意,网站用户明知自己购买的服务为“仿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你花了多少成本去“仿站”,都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侵权风险,购买“仿站”服务并不能作为合法来源抗辩的依据。

    2022-10-21 米拓 357

  • 恢复米拓版权和链接可认定为停止侵权

    已被米拓公司主张侵害署名权的用户(仅使用了MetInfo,且未按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链接),停止侵权的方式其实非常简单——按照许可协议要求,恢复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即可。

    2022-10-18 米拓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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